甲方:北海国盛祥珠宝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之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产品
本协议中所称“产品”,是指“国盛祥”商标之珍珠系列产品
第二条经销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为上述产品在经销协议约定区域内一般销售通路、售点的唯一经销权。但凡属于全国性或全省性连锁经营并实施统一采购产品作业之各类型特殊销售通路如:量贩店、仓储批发店、超市、商场等商业单位,经销权属于甲方,乙方需取得甲方同意后可进行交易。
第三条 经销区域
乙方之经销区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第四条 经销期限
经销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甲方责任
甲方保证乙方为协议产品在经销区域内销售,并发给乙方销售授权书。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产品之原包装设计;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甲方外其它渠道获得产品;
3.乙方在经销区域销售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越区销售;
4.除产品瑕疵或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任意退货;
5.乙方不得将本产品及商标使用在与本协议无关用途上,并应积极维护本产品及商标之形象,如有毁损其声誉的行为发生,应接受甲方意见并迅速改正,否则视情节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并可取消其经销权。
第七条 市级专卖店首次进货量、批发价格、销售价格要求
1、乙方做为市级专卖店备货按每种一件计,首次进货不得少于备货量。
2、乙方在当地市场零售单价不能低于甲方规定的零售单价。
第八条 供货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格为附件《国盛祥珠宝有限公司国盛祥牌系列产品价格单》是协议有效组成部份。
2.本产品之零售价格为全国统一零售价由甲方订定。
第九条 运输、保险及交货、验收
运费由甲方承担
1.产品运输方式由甲方订定,其运费亦由甲方承担;若乙方特殊要求之,采取得其他费用较高之运输方式,费用则由双方共同负担。
2.协议产品之交付地点为甲方公司所在省市内。
3.乙方应在产品交付时安排开箱验货,点收后视同验收完毕。除有足够证据证明产品原装短少或品项不符,并在接货七日内提出申明,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需负调补之责任,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付款
1.乙方向甲方提货,应以现金方式(包括: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先支付全额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出货。
2.乙方付款金额与订单不符时,应即时再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暂停出货或以实际收款之金额数出货。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及协议终止后,对于双方在往来中之商业资料、技术、信息等均负有保密之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交付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需承担法律或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转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取得之经销权,全部或部分转予第三人。
2.当乙方执行股超过30%以上之股东,其股权发生转受、让或乙方总股 权(份)之30%以上发生异动或实际经营者(含经理人)替换时,乙方应一周内主动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本协议得以存续。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政府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时,双方应就本协议条款另行协商。甲、乙双方不得以无法履约部分作为赔偿要求。
第十四条 违约
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遵照执行,如因甲方违约,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乙方违反协议条款或因可归责任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经济及其它权益损害时,甲方有权随时声明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就甲方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终止
1.协议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之主要财产遭查封、冻结,或有濒于破产、资不抵债等情形时,甲方可进行终止本协议。
3.协议期届满或因故终止后,乙方剩余产品甲方无任何承担之责任与义务。
但乙方可自终止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在其经销区域内处理产品存货,但不得恶意损毁本商标形象及商誉。
第十六条 续约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如销售正常且未有违反协议条款情形时,享有优先续约权。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纠纷解决
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争议,应先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涉及诉讼时,应以甲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一部分无效时,其他部分不受影响,双方应就无效之部分另行协商,以充分达到本协议之目的。
第十九条 履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履行依据。
双方如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补充、修改或删除,均应以书面方式协商。
甲方:北海国盛祥珠宝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